为规范中心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行为,严格决策程序,强化监督管理,制定本制度。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1. 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。
2. 党的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意识形态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、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。
3.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;机构改革;中心内设机构设置、人员编制调整、职能职责确定;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、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。
4.检验检测工作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;中心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及调整;财务年度决算、预算的申报和调整;重大事故责任追究、突发性事件的处理。
5.需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;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文件、发表的文章,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重要讲话和报告。
6.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。7.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。
(二)重要人事任免
1.中心党组管理干部的选拔、任免、调整、考核、职称评定、岗位异动、表彰和奖惩;后备干部、党外干部和人才的选拔、培养、推荐;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。
2.各级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。
3.研究、拟定、上报州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。
4.公开招考(聘)工作人员方面的重大事项。
5.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。
6.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。
(三)重大项目安排
1.年度列入重点建设、改造项目安排。
2.中心举办、承办的重大活动。
3.涉及本中心的重大项目的研究、审定、资金安排及管理办法的制定。
4.土地、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转让及处置。
5.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。
(四)大额资金使用
1.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。
2.20万元及以上非日常支出(工资及奖金、水电费、电话费、社会保险、公积金、差旅费除外)和单项价值或单次总额20万元(原值)及以上的资产(房屋、土地、汽车除外)处置。
3.部门预算中待分配的不可预见费用的安排使用。
4.预算的调剂使用。
5.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。
二、决策形式及程序
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、个别酝酿、民主集中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中心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。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。
(一)征求意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前,应广泛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。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事项,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、律师咨询、决策评估。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,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。选拔任用干部,应当征求“一票否决”的意见。
(二)酝酿沟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前,党组成员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,但不得作出决定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所的,涉及主办科室所应事先作好沟通协调工作;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,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;对进入决策议题的事项,中心人事科组织准备上会的规范化材料,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中心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,保证其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,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,并做好发言准备。
(三)议题讨论
1.党组会讨论和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,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、处分党员事项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;根据需要,党组可以请议程有关其他人员列席会议,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;在讨论与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2.在党组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上,一般先由党组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,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。会议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坚持一题一议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研究决定。
3.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、充分发表意见,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,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,会后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。党组书记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最后发表意见。
4.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,应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(四)会议表决
1.集体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进行表决。
2.表决可以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。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表决。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
(五)会议记录
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参会人员、记录人员、列席人员、请假人员,对于缺席人员要记录缺席原因,以及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和最后决策情况,所有会议记录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签字确认。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情况,包括决策参与人、决策事项、决策程序、决策结论、决策实施等以会议通知、议程、记录、纪要、决定、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。
(六)决策实施
1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集体决策后,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,职责分工有交叉的,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落实,相关科室所具体实施,人事科负责督办。
2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一经作出,应当坚决执行,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或者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党组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。
3.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,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,事后及时报告党组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党组重新做出决策的,应当重新集体决策,并按照新决策执行。
四、管理与监督
(一)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执行情况。人事科负责催办党组会议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及时向党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。
(二)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党组会,会前向州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告知,并商请安排人员参加。
五、责任追究
对违反本制度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予以问责;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;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六、其他
(一)本制度由中心党组负责解释。
(二)本制度未明确事项,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与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,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执行。
(三)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安顺学院博物馆
2021.1.20